呂真觀
摘要
本文引入現代語言學、邏輯學與科學方法論,系統性重構唯識宗的語言哲學。本文特別強調,《瑜伽師地論》以「決定義」作為現量的核心判準,因此承認「法智」與「類智」同屬現量,將邏輯歸納法納入出世間現量的範疇。在語言分析層面,本文運用語意學與語用學,揭示佛經關於「我」的體性。方法論上,本文以證據力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,作為區分現量與比量的關鍵標準,並重新界定正教量為「現量者的報告」。此一重構不僅使《地論》因明能進行跨學科對話,也為理解佛教修證如何由聽聞、推理而達至現觀,提供一套可檢證的理論模型。
關鍵字
因明;現量;比量;正教量;法智;類智;邏輯歸納法;非我不異我;阿賴耶識
唯識宗源自印度的瑜伽行派,宗奉的經典有《雜阿含經》《楞伽經》《瑜伽師地論》《成唯識論》《顯揚聖教論》等。大部分的學者並未將《雜阿含經》列入唯識宗重視的經典,然而我們可以從兩個地方看出,唯識宗祖師重視《雜阿含經》的程度。首先,《瑜伽師地論》第85卷到第98卷的〈攝事分.契經事〉都是在解釋《雜阿含經》,此部分已由釋印順編成《雜阿含經論會編》1,將《雜阿含經》的小經與《地論》相應的解釋放在一起。其次,四卷本《楞伽經》的譯者求那跋陀羅也翻譯了《雜阿含經》。
唯識宗討論語言哲學的文本,集中在《瑜伽師地論》第15卷〈因明處〉2。《地論》因明最了不起的地方,在於它只要稍加修正或解說,就能跟現代語言學接軌。舉個例子來說,撐起現代科學半邊天的邏輯歸納法,《地論》稱為「類智」。光是這一點,就有不容忽視的價值。很可惜的是,目前學術界研究主流是陳那、法稱的「新因明」,而不是《地論》的傳統因明。希望本文能夠讓《地論》因明得到應有的關注。
《瑜伽師地論.因明處》3定義:「云何因明處?謂於觀察義中,諸所有事。」4接著又說:「當知此中略有七種。一、論體性,二、論處所,三、論所依,四、論莊嚴,五、論墮負,六、論出離,七、論多所作法。」5這七種內容都跟「論」有關。什麼是「論」呢?「謂一切言說、言音、言詞,是名言論。」由此可知,在論主的認知中,因明就是語言學。當然,因明跟現代語言學研究的範圍有部分差異,但也有相當的部分是重疊的。
〈論體性〉討論的是語言文字的種類,包括言論、尚論、諍論、毀謗論、順正論和教導論。其中的言論,就是一切的語言文字。尚論,是指世間人認為正當的語言文字。諍論,相當於吵架的語言文字,有的因欲而起,有的依惡行所起,有的依錯誤的見解而起。毀謗論,是指因嗔心和染污心而發的言論,以及錯說法義和戒律的言論。順正論,是指善於解說法義和戒律、能夠斷掉疑惑、讓人知見畢竟清淨、隨順正行、隨順解脫的語言文字。教導論,是指教人修習定慧、讓人得定心而能隨順解脫的語言文字。
〈論處所〉是指能夠發表順正論和教導論的合適場合,這包括:一、官方場合,二、學術場合,三、公眾場合,四、對方為世間智者,五,對方為善解法義的修行人,六,對方為樂於學習法義的人。
〈論所依〉的內容跟現代語言學高度重疊,探討的是論證的依據,包括命題、譬喻、分類、知識來源等,這是一般人最感興趣的部分,稍後本文將會有詳細的討論。
〈論莊嚴〉意思是語言文字應該儘量符合標準,包括掌握自己和對手的宗旨、使用適當的語言文字、自信而不膽怯、選擇適當的時機發言、語言達到聖賢的標準。
〈論墮負〉是判斷辯論失敗的事由,包括放棄自己的主張、在言語上輸給人家、立論有過失。這個部分相當於辯論規則,規定得十分詳盡,例如「捨前所立更託餘宗」(變更宗旨)、「發他所覆惡行之言」(揭發對手的黑材料)、「默然者,謂語業頓盡」(沉默不語)、「以卑賤種族等言毀對論者」(傲慢無禮)、「違義」(前後矛盾)、「與所成等」(復述謬誤,Tautology)、「成立能成」(循環論證,Circular Reasoning),都判定是輸掉辯論。
〈論出離〉是指立論者應該先做三種觀察,判斷什麼時候該講話,什麼時候不應該講話。三種觀察就是:一、觀察得失,二、觀察對象,三、觀察善巧及不善巧。「論出離」意謂擺脫忍不住發言的衝動,因而免於不必要的煩惱。
〈論多所作法〉是探討在哪種狀況下立論者說得又多又好,鼓勵大家發表正向積極的言論,這包括掌握自己和對方的宗旨、自信而不膽怯,以及口若懸河。
《孟子》說:「盡信書不如無書。」《地論》也主張依法不依人。6因為這個緣故,本文並不是全盤接受經教,如果發現經教有不合宜或不合理的地方,筆者會以現代語言學的觀念,提出更適當的分類或定義。
佛教的因明是為了引發內明,唯識宗的內明是集中在阿賴耶識,這是達成解脫的核心法義。本文第一到第六節詳述〈論所依〉,這是《瑜伽師地論.因明處》最重要的內容。第七節則是運用因明理解阿賴耶識,特別是經典未明說的意義,這應該是佛教學者感興趣的部分。
一、所成立義與能成立法
〈論所依〉的內容,分為「所成立義」和「能成立法」。
命題是邏輯推理的根本單位,是所有邏輯運算、真值分析與推論有效性判斷的基礎。沒有命題,就無法判斷真假,也無法建立任何形式的邏輯推理。古印度的因明學,有沒有「命題」的概念呢?答案是「有」。現代語言學的「命題」,〈因明處〉稱為「所成立義」:
所成立義有二種者,一、自性,二、差別。
所成立自性者,謂有立為有,無立為無。
所成立差別者,謂有上立有上,無上立無上;常立為常,無常立無常。如是有色無色、有見無見、有對無對、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7,如是等無量差別門,當知名所成立差別。8
「所成立自性」就是(含有一個主語的)肯定句或否定句。「所成立差別」就是謂語。兩者合起來,構成「所成立義」,也就是現代語言學的「命題」。例如「色陰無常」意義等同於「色陰不是常住法」,其中的「色陰不是」即為「所成立自性」,「常住法」即為「所成立差別」。有自性和差別,便構成完整的「所成立義」。
現代語言學規定,命題必須有明確的真假值,像「黛安娜王妃是最美麗的女人」這個語句並非命題,因為「美麗」並沒有客觀的標準。以這一點來說,「所成立差別」似乎不能等同於「命題」。實際上,唯識宗將沒有客觀標準的事物歸類為「遍計所執性」,也就是說,它們是依妄想而有,世間智者不會認為這些事物是真實的存在。有客觀標準的事物,唯識宗歸類為「依他起性」,在世間智者之間其意義是明確的。所以,因明學不討論沒有客觀標準的事物,是一個隱藏的條件。加上這個隱藏的條件,「所成立義」就跟「命題」沒有差別了。
有了「所成立義」,接下來就是「能成立法」:
能成立法有八種者:一立宗,二辯因,三引喻,四同類,五異類,六現量,七比量,八正教量。9
其中的「立宗」是指依靠「自性」和「差別」組成的命題,用來承載自己所認可的宗旨。10「辯因」是指為了說明和支持宗旨,而使用引喻、同類、異類、現量、比量及正教量。11因此,更準確地說,「能成立法」就是「立宗」和「辯因」,而引喻、同類、異類、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則是「辯因」的六種方法。
二、引喻
引喻,就是譬喻,也就是用世間人所熟悉的事物,來說明不熟悉或不知道的事物。12佛經經常使用譬喻,例如《楞伽經》「如愚見指月,觀指不觀月,計著名字者,不見我真實」13,指比喻語言文字,月比喻「真我」,它是大乘見道實證的標的。禪宗也宗奉《楞伽經》,初祖達磨曾傳四卷本的《楞伽經》給二祖慧可,後世禪徒都熟知這個譬喻,《指月錄》即是以此譬喻為典故。
譬喻,曾被《正理經》用來作為立論的依據,成為三量(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)之外的第四量。14但究其本質,譬喻只能用來說明正教量,而不能作為獨立的知識來源。例如有人用海象和獅子為譬喻,支持一夫多妻制,然而只要用螞蟻和蜜蜂為譬喻,就變成支持一妻多夫制,如果用天鵝和信天翁為譬喻,又可以支持一夫一妻制。《楞伽經》曾批判外道濫用譬喻建立世間雜論,破壞佛經,實際上沒有自己的現量。15這表示《楞伽經》也不認為譬喻可以作為獨立的知識來源。
三、同類、異類
同類者,謂隨所有法望所餘法,其相展轉少分相似……是名同類。
異類者,謂所有法望所餘法,其相展轉少不相似。16
同類和異類,都屬於分類。在現代語言學裡面,名詞分為專有名詞和普通名詞,其中的普通名詞,實際上就是一種類別,例如人、狗、貓、鳥。因此,為事物安立普通名詞,就是在歸類。例如生物有界、門、綱、目、科、屬、種的分類階層,界是最高階的分類,種則是最低階的分類。人類屬於動物界、脊索動物門、哺乳綱、靈長目、人科、人屬、智人種。唯識宗最有名的分類是「百法明門」,包括心法8種、心所有法51種、色法11種、心不相應行法24種、無為法6種。有了適當的分類,便可以建立系統的學問。
分類是一種人為的施設,並沒有必然性,例如冥王星曾被認為是太陽系的第九大行星,但後來發現了許多與之質量相當的天體,便產生了「矮行星」的類別,冥王星便從「行星」降級為「矮行星」。
在同類的事物當中觀察「共相」(共同的特徵),則可以運用邏輯歸納法,找到共同的規律。例如受陰的定義是「樂受、苦受、不苦不樂受」17,有了這個定義,便可以將符合定義的現象視為同類,現前觀察自己的受陰無常,聽聞別人的受陰無常,最終歸納出〔所有的受陰都無常〕18的結論。用類似的方法,分別歸納色陰、想陰、行陰、識陰,便可以歸納出〔所有的色陰都無常〕,乃至〔所有的識陰都無常〕。最後,再加上〔色陰、受陰、想陰、行陰和識陰,合稱為五陰〕這個前提,就可以運用語法學規律得到〔所有的五陰都無常〕的結論。
四、現量
《地論》主張知識來源有三種,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。
現量,相當於確定無疑的知識來源。「智」和「現量」是同義詞,例如「依智不依識」是指依現量不依比量和正教量。「現量」的概念跟「現觀」有關,《地論》對於現觀最簡單也最重要的定義是「決定義是現觀義」19,意思是說,現觀是為了尋求確定無疑的結論。確定無疑的結論,其實就是現量。現量是名詞,現觀則是動詞。另外還有「證」字(例如「真證智」20),也和「現量」有關,「證」字可以當動詞,也可以當名詞。透過「現觀」,得到「現量」,便是實「證」。這裡要再次提醒讀者,此處介紹的是《地論》的現量,與陳那、法稱定義的現量不同,千萬不要混淆。21
《地論》將現量分為世間現量和出世間現量兩種。
世間現量
世間現量分為色根現量和意受現量,分別定義如下:
色根現量者,謂五色根所行境界,如先所說現量體相。22
意受現量者,謂諸意根所行境界,如先所說現量體相。23
「五色根所行境界」是指五官的現前觀察。「諸意根所行境界」是指意根和意識的現量。「先所說現量體相」,是指「現量者,謂有三種。一、非不現見,二、非已思應思,三、非錯亂境界」。
參考《瑜伽師地論.五識身相應地》24,五官的現前觀察,實際上了別的主體是五識身,而且必須以意識、意根和阿賴耶識為「等無間依」,因此色根現量離不開意受現量。簡單地說,五官的現前觀察,並對觀察的事物給予正確的名稱,便是世間現量。應注意的是,名稱分為專有名詞和普通名詞兩種,其中的普通名詞本質上是類別。賦予事物適當的普通名詞,例如人、狗、貓、雞,或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,事實上即是分類。
簡單地說,用五官五識現前觀察,並且為事物安立名稱,稱為世間現量。
非不現見
非不現見現量者,復有四種。謂諸根不壞,作意現前,相似生故;超越生故;無障礙故;非極遠故。25
「非不現見」是雙重否定的語句,相當於「現見」,這符合「五色根所行境界」的性質。其中重要的條件包括:一、想要觀察,且五官功能正常運作;二、沒有障礙;三、在可以觀察到的範圍。
相似生和超越生,屬於佛教的世界觀,意謂五官在六道的階層當中,可以觀察得到相應的境界相,例如人看得到狗所見的影像屬於相似生,天人看得到人類所見的影像屬於超越生。
非已思應思
色根現量中,不允許「已思」和「應思」。《地論》舉例,高明的醫師調配藥膳,不但藥效顯著,還美味可口。病人剛吃完藥膳,認為自己的病應該會好,這稱為「應思」;後來病好了,病人認為是藥膳讓自己痊愈,就稱為「已思」。26
另外,在比量的定義裡面提到「比量者,謂與思擇俱,已思應思所有境思」,所以「已思應思」應該是指在兩種以上的可能狀況,判斷何者的可能性更大(思擇),有了證據而尚未判斷稱為「應思」,若已經判斷則稱為「已思」。換句話說,只要屬於「已思應思」就必然是比量,不能是現量。也就是說,比量和現量是絕對不重疊的兩種分類。
非錯亂境界
不屬於五種錯亂境界:一、想錯亂,二、數錯亂,三、形錯亂,四、顯錯亂,五、業錯亂。想錯亂是指誤認,例如將陽焰誤認為水。數錯亂是指將少數誤認為多數,例如有眼病的人看到兩個月亮。形錯亂是指誤認形色27,例如旋轉的火球被誤認為火輪。顯錯亂是指誤認顯色(顏色),例如有的人患了某種眼病,所有的東西看起來都是黃色。業錯亂是指將沒有作用的東西看成有作用,例如跑步的人看到樹木往後運動。
色根現量和意受現量都是世間現量,世間現量是「五識身相應境界」。另外還有一種出世間現量,必須判別有無、有上無上等差別,並不適用「非不現見、非已思應思、非錯亂境界」的要件,和世間現量有明顯的不同。
出世間現量
或有清淨現量,非世間現量。謂出世智,於所行境,有知為有,無知為無,有上知有上,無上知無上。如是等類,名不共世間清淨現量。28
出世間現量,是以世間現量為基礎做出正確判斷,包括有無、有上無上等。有、無的判斷跟「所成立義」(命題)有關,例如〔五陰無常〕是一個命題,觀察現象確定「五陰無常」便是出世間現量。佛經要求證果必須「如實通達…現觀」29,這要求的是現量,而不是比量和正教量。因為這個緣故,現觀〔五陰無常〕顯然是證果的必要條件,既然有現觀,當然就是現量。在這方面,陳那和法稱有其它的看法,請小心不要跟《地論》的定義混淆了。
「有知為有」這一句中有兩個「有」,第一個「有」是指現實的狀態,相當於語言學所講的「外延」,第二個「有」則是指語言文字,相當於語言學所講的「內涵」。例如老師到了教室,看到教室裡面有許多學生,他心裡認定〔教室裡面有人〕,這樣稱為「有知為有」。
「無知為無」「有上知有上」「無上知無上」也是同樣的道理,第一個「無」「有上」「無上」表示現實的狀態,第二個「無」「有上」「無上」表示語言文字。也就是說,語言文字的認定必須與現實相符。
有、無的判斷,為什麼稱為出世間現量呢?因為無即是「空」,有即是「不空」。能夠正確判斷空與不空,便能修習「空」,而「空」就是三解脫門之一,可以讓人解脫世間的煩惱,證得須陀洹果,成為聖弟子。
然而,有、無的判斷不一定跟出世間有關。《地論》舉例「譬如客舍,於一時間無諸人物,說名為空。於一時間有諸人物,說名不空」30,這顯然跟出世間沒什麼關係,世間人也一樣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。事實上,在《地論》的體系裡面,不屬於世間現量(以五官現前觀察,並給予事物適當的語言文字)的現量,都是出世間現量,包括運用邏輯歸納法和邏輯演繹法得到的結論,也是出世間現量。
有上、無上的判斷,則是跟「擇法」有關。也就是說,修行人必須判斷哪一種義理或方法更加高明。最重要的「擇法」,應該是「了義經」與「不了義經」的判斷。在佛教的方法論裡面有「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」的原則,必須依了義經才能出離世間,而不是不了義經。
佛教的修證不是學術的文獻綜述,沒有價值中立的問題。它是科學性的,必須不斷地擇法,找到正確的命題和最好的方法。
邏輯歸納法
佛教是否承認邏輯歸納法?答案是「承認」,不但承認,《顯揚聖教論》還將邏輯歸納法所得的結論稱為「種類智」:
種類智,謂於不共了、不現見所知義境無漏之智。31
為什麼種類智就是邏輯歸納法所得的結論呢?因為這是對於觀察不到的現象所得到的「智」,加上「種類」這兩個字,表示它是觀察同類事物的共相(共同特徵)而得到的現量。如果這樣的文獻證據還不夠,我們可以再來看《地論》第55卷的相關內容:
云何名為第四現觀?謂……初內遣有情假法緣心生,能除軟品見道所斷煩惱麁重。從此無間,第二內遣諸法假法緣心生,能除中品見道所斷煩惱麁重。從此無間,第三遍遣一切有情、諸法假法緣心生,能除一切見道所斷煩惱麁重……前二心法智相應,第三心類智相應。32
第四現觀指的是「現觀智諦現觀」,完成這個現觀便是見道位(以聲聞乘來說,就是須陀洹)。「前二心」是指「初內遣有情假法緣心生」和「第二內遣諸法假法緣心生」。什麼是「法智」呢?《顯揚聖教論》說:「法智,謂於共了現見所知諸義境界無漏之智。」33也就是說,前二心是向內觀察自己,確定五蘊(舊譯為五陰)假和合的「人」與「法」都不是真實的存在。「第三心」是指普遍地觀察一切有情,確定五蘊假和合的「人」與「法」都不是真實的存在。什麼是類智呢?從名稱和意義可以看出,「類智」就是《顯揚聖教論》的「種類智」,它是觀察不可現見的境界所生的無漏智。
《地論》第88卷34也提到「類智」:
即依此初見圓滿,親近修習極多修習,於內諸行發生法智,於不現見發生類智,總攝為一聚,以不緣他智而入現觀……爾時能隨證得第二見圓滿。
這裡講的「初見圓滿」是指「初果向」(接近初果)的正見,「第二見圓滿」則是指初果(須陀洹)的正見。也就是說,這一段跟前面第55卷的引用文都是講證得初果的過程。「行」是指有為法,「於內諸行發生法智」意思是,向內觀察自己的各種有為法可以發生「法智」;「於不現見發生類智」,對於觀察不到的有為法可以發生「類智」。所以,法智和類智的差別,便在於是否可以觀察得到。觀察不到的東西「發生類智」,很顯然運用的是邏輯歸納法。「法智……類智,總攝為一聚,以不緣他智而入現觀」,則是把法智和類智視為同一類,都是屬於自己的智慧(現量),而不是他人的智慧(正教量)。
簡單地說,觀察可以現見的境界得到「法智」;觀察同類事物,從可現見的境界中得到的共相,推演到不可現見的境界,歸納它們都有共同的特徵,便可以得到「類智」。
法智是世間現量還是出世間現量?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:一、判別現實事物的名稱和類別;二、判別這個事物有什麼體性。第一部分是世間現量,第二部分則是出世間現量。「類智」純粹是出世間現量,因為它是以「法智」作為推理的對象,而不是現實的事物。
《瑜伽師地論》承認邏輯歸納法是現量,並且將它命名為「類智」,這是很驚人的歷史紀錄!歐洲直到1620年才由培根《工具論》提出用邏輯歸納法來建立科學知識。目前學界認為,《地論》大約是公元250~350年成立的著作。也就是說,《地論》早於《工具論》差不多1,300年,它很可能是最早為邏輯歸納法立名的古文獻。可惜的是,之後的陳那、法稱等「新因明」理論家並未承認「類智」,導致這麼先進的思辨方法長期未受到重視。
邏輯演繹法
佛經大量使用邏輯演繹法,只是沒有替演繹法安立名稱,最常見的是隱藏一個前提的三段論法。此部分於第七節第四項〈隱藏的共識〉詳細說明。
現量分類的檢討
不得不說,《地論.因明處》現量的分類存在缺點,甚至可能造成誤解。
第一,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都屬於世俗諦,出世間法的「涅槃」並不在三量之內,所以《地論》說:「涅槃……現量、比量及正教量所不量故,說名無量。」35在這種狀況下,仍然建立出世間現量這個類別,不免令人產生混淆。
第二,世間現量分為色根現量和意受現量,實際上五色根(五官)的觀察必須以意識和意根為等無間緣,硬要將這兩者分開徒然造成困難。
第三,五官的觀察尚未產生語言文字的階段,應該也是一種現量,但是《地論.因明處》並沒有定義。
基於以上的檢討,筆者建議將現量分為五種:
一、現見 指五官(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)五識(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)的觀察,此時意識只是作為等無間緣,尚未對所觀察的事物有所認定。就像攝影機錄下影像,但電腦尚未對影像作判別。這個階段必然是現量,沒有誤判的問題。
二、判別 指現見之後意識認定所觀察到的事物,無論是否有語言文字現起。現見和適當的判別,二者合起來,相當於《地論.因明處》定義的「世間現量」。
三、自相 這是指特定事物的性質,例如自身五陰的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。如實觀察自相相當於《地論.因明處》定義的「出世間現量」。現見、適當的判別和如實觀察自相,三者合起來,相當於《地論》所謂的「法智」。
四、歸納 這是觀察同類事物的共相,推理歸納而得,它必須以大量的「法智」為材料,相當於《地論》所謂的「類智」。歸納所得的結論有可能出現例外而被修正或推翻,但科學界普遍採用,若不承認邏輯歸納法,沒有一條科學定理可以成立。佛教的證果也是如此,必須運用邏輯歸納法,才能對事物有全面的知識,得到「決定遍智」36。
五、演繹 常見的演繹法有三段論法、雙刀論法、歸繆論法,只要前提正確,必然保證結論正確,就是邏輯演繹法。在純邏輯或數學中,才有可能完全使用演繹法,但只要一涉及現實的比對,就一定要採用歸納所得的結論作為前提。佛經雖然沒有為邏輯演繹法起名,但是從「決定義是現觀義」37可知《地論》也承認演繹法,事實上佛經中到處都有邏輯演繹法,特別是三段論法的應用。自相、歸納、演繹都屬於《地論》定義的「出世間現量」。
五、比量
比量者,謂與思擇俱已思應思所有境界。38
「擇」這個字,表示在兩種以上的事物中挑選最適當的一種。「已思應思」則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。簡單地說,比量是在兩種以上的可能性中,挑選最可能的一種。這個定義有些曲折,此處按照語言學的要求,為「比量」下一定義:比量就是有相當的證據卻無法排除疑惑的知識來源。
這裡要再次提醒讀者,此處介紹的是《地論》的比量,與陳那、法稱定義的比量不同,千萬不要混淆。《地論.因明處》將比量分為五種:
相比量
相比量是根據外相而去做推測。例如隔著牆看到「幢」,可以推知有車。又如看到煙,可以推知有火。39
為什麼這不是現量呢?因為可能發生意外,要是幢被拆下來,或者幢剛剛製作出來,並沒有裝在車上,判斷有車的推測就是錯的。看到煙時,火可能已經熄滅,不一定就有明火。
體比量
體比量是看到一部分的物體,推測沒看到的部分,認為沒看到的部分應該是跟看到的部分有同樣的性質。40體比量在商業上運用得很廣,例如接受一批農產品,由於量太大,一般是抽樣檢查,而不是逐一檢驗,要是抽樣檢查通過,就當做全體都合乎標準。
業比量
業比量是以作用來推測本體。例如看到遠處有固定物,鳥棲息在上面,推測是乾枯的樹木。如果這個東西會動搖,可以推測是人。41
法比量
法比量是以性質上接近的現象,作為推測。例如某物無常,便可推測該物有苦;又如某物苦,便可推測該物靠不住、不存在永恆不變的我。42
《地論》曾說:「如阿笈摩,了知諸行體是無常,無常故苦,苦故空及無我。」43這是總結《雜阿含經》的法義,是先觀察有為法的無常,然後從無常推知有苦,從有苦推知空和無我。也就是說,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應該是緊密相隨的特徵,如果現觀到某物無常,接下來就可以推定它苦、空、無我。
為什麼這只是「比量」而不是「現量」呢?事實上,必須有人將無常的現象當成「我」或「我所」才會引生苦。但是除非是出世間聖賢,一般人都會將無常的現象當成「我」或「我所」,所以佛經通常不會加上這個隱藏的條件。因為這個隱藏的條件還不確定,無常並不必然會引生苦。
如果觀察到有苦,就可以判斷一定有人將無常的五陰當成「我」或「我所」,然而真正的「我」應該是常住法,沒有痛苦才對,由此可知無常的現象不存在真正的「我」。將無常的現象當成「我」或「我所」的人,一定會企圖維持無常的「我」或「我所」,最終空無所得。因此,通常的情形有苦的法可以推導出「空」和「無我」。
為什麼這只是「比量」而不是「現量」呢?這是因為五陰固然不是「我」,但也「不異我」,既然這樣,又怎麼能說五陰「空」「無我」呢?換句話說,只要觀察的角度不同,五陰也可以是「我」。既然有「我」存在,就是「不空」。
法比量的施設無疑是有爭議的。就如同《地論》說的「如阿笈摩,了知諸行體是無常,無常故苦,苦故空及無我」,按照這樣的經義,它們應該是可以推論而知的。也許對聖賢來說,無常未必苦,苦未必空及無我,但對一般人來說「法比量」是難以理解的。
因果比量
因果比量是以因推測果,以果推測因。例如看到有人走路,可以推測他將會到其它地方;又如看到一個人到了其它地方,可以推測他曾經走路。44簡單地說,佛教是因緣論,而不是一因一果論。雖然有因,但是緣不對,未必能產生果。由於有「緣」的介入,就會導致因果未必成立,這樣就成為比量,而不是現量。
現量與比量的差別
現量的定義是「決定義」,也就是確定無疑的知識。理論上,邏輯歸納所得的結論不能保證沒有例外,但現實上人們從來不會防備「例外」,例如地心引力是歸納所得,不能保證不會突然消失,但是人們從來不擔心。不防備或不擔心就是「無疑」,因此邏輯歸納也符合現量的定義。比量的定義是「有相當的證據卻無法排除疑惑的知識來源」。一個有疑惑,一個沒有疑惑,所以它們是絕對不重疊的兩個分類。
這樣的安排有絕對的必要。因為得到一個結論,往往要經過一連串的推論,如果每一個前提都是現量,推論的過程又是邏輯演繹法,便能保證結論的正確性。如果推論的前提有一個是比量,那麼最後的結論便無法保證其正確性。因為這個緣故,證據力才是分判現量和比量的關鍵。在這方面,陳那和法稱的定義,造成極大的混淆,遠遠比不上《地論》的定義。
六、正教量
正教量者,謂一切智所說言教,或從彼聞,或隨彼法。45
這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:
不違聖言
正教量在形式上必須是佛陀或聖弟子所說,輾轉傳述至今;在實質上則必須不違反客觀事實和語言學規律。46
能治雜染
正教量必須能夠對治煩惱,也就是說,只要依照義理正確修習,便能斷掉一切煩惱。47
不違法相
正教量不能與已證實的錯誤主張相同。48在這方面,《地論.因明處》列出一份黑名單:
第一類是有相法與無相法的誤計,例如「我」應該是無相法,但有人認為「我」有常住、斷滅、有色、無色的差別相。至於哪種情形是將有相法誤認為無相法,《地論.因明處》並沒有舉例。49
第二類是對於已證實的全稱命題主張有例外,例如「有的有為法是常」「有的有為法不是苦」「有的有為法有我」。50
第三類是強行判別佛陀認為無法回答的問題。51佛經記載,某些問題佛陀拒絕回答,認為無論如何回答都會導致戲論,這些問題被稱為十四無記。52
第四類是過度推廣,將僅為部分正確的命題,主張全體皆正確。例如「所有的苦受都是嗔的隨眠」「所有的不苦不樂受都是痴的隨眠」「所有的樂受都有煩惱」。53
第五類是混淆有相法與無相法,例如有色與無色的混淆,有見與無見的混淆,有煩惱與無煩惱的混淆。54
第六類是錯誤的因果論,例如「善行導致惡果」「惡行能得善果」。55
第七類是幻相與實相的混淆。56
其它的定義
《地論.因明處》定義的正教量,最大的缺點是只適用於佛教界。佛教界以外的場合,例如司法訴訟的「證言」、科學的「田野調查」、史學的「口述歷史」跟正教量的性質很接近,有必要建立一個跨學科的定義,以滿足語言學的要求。
第一個值得參考的定義,是《正理經》57的「可以信賴之人的教導就是證言」58。這個定義有個缺點,就是「可以信賴之人」可能只是濫竽充數,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,固然是「可以信賴之人」,但實際上父母的知識許多來自道聽塗說,未必可靠。
第二個值得參考的定義,是訴訟法對「證言」的要求,大部分的文明國家,要求證人必須親自聞見,證言才可以當成證據。所謂的「親自聞見」,以因明的術語來說,就是「現量」。因此,筆者曾建議:「正教量,是現量者的報告,相當於見證報告。在法律訴訟程序中,相當於目擊者、鑑定人的證詞。」59這個定義應該也可以適用於佛教界,因為在佛教徒的心目中,佛陀和聖弟子都是具有出世間現量的人。
正教量之查核
這裡所謂的查核,並不是去查核「正教量」是否符合事實,要是可以這麼做,就是現量,現量自然是最可靠的知識來源。大部分的時候,我們無法核查事實本身,只能設定條件,過濾掉不合格的「正教量」。《地論.因明處》提出三個條件,就是前述的不違聖言、能治雜染和不違法相。這三個條件基本上只適用於佛教界,按照語言學的要求,應該要找到通用的條件。
我們可以參考訴訟法的要求,建立幾個要件:一、「正教」必須來自現量者的報告。二、「正教」不能違背自然規律和已知的客觀事實。三、「正教」不能自相矛盾。
正教量轉為比量和現量
佛教的修行,基本上都是先聽聞法義(包括閱讀佛經),然後透過如實觀察,最終確認經典所說無誤。如果只有信仰而沒有證據,稱為正教量。觀察到部分現象吻合佛經所說,就已觀察到的特定事物而言,發生法智,這是現量;但就佛經描述全體有為法的體性(例如〔一切五陰皆是無常〕)而言,則是比量60。
觀察許多現象都有同樣的體性,最終歸納出與佛經完全一致的結論(例如〔一切五陰皆是無常〕),便是現量。例如《雜阿含經.第28經》61說:
當觀知諸所有色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麁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悉皆無常……如是觀受、想、行、識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、若麁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悉皆無常。正觀無常已,色愛即除;色愛除已,心善解脫。
如是觀受……。想……。行……。識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麁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悉皆無常。正觀無常已,識愛即除;識愛除已,我說心善解脫。
應當留意的是,此處對五陰無常的觀察非常嚴苛,要求在十一種分類(過去、未來、現在,內、外,粗、細,好、醜,遠、近)中普遍確認。有些顯然是不可現見的,例如未來的、極細微的和極遙遠的五陰。
《地論》說,現前觀察的部分可以發起「法智」,無法現前觀察的部分可以發起「類智」,法智和類智視為同類(都是現量),不必再依靠他人的智慧(正教量),就這樣入於現觀,證得「第二見圓滿」(見道位)。62此時所謂的「圓滿」,必須符合前述《雜阿含經》的要求,在十一種分類(過去、未來、現在,內、外,粗、細,好、醜,遠、近)中,全部都確認〔五陰無常〕,乃至〔五陰苦、空、非我〕。
雖然《雜阿含經》沒有提到「類智」這種表徵歸納法的術語,但是從十一種分類的要求,我們可以確定,證初果(見道位)必須運用邏輯歸納法,這也間接證明《雜阿含經》承認邏輯歸納法。
回到觀察特定事物的部分,觀察包括三個部分:覺知心、內涵和外延。覺知心就是前七識,內涵是指語言文字的描述,外延則是真實的事物,這分別對應《楞伽經》的「覺想」「名」和「相」。63因明是認識的學問,離不開「覺想」「名」和「相」,所以是世俗諦64,與勝義諦65(第一義諦)不同。勝義諦是出世間聖賢所緣境界,它是外延,一旦用言語說明,立刻變成世俗諦。
七、正教之理解
如果大家對語言文字的理解都能達成一致,就沒有必要區別「正教」與「正教量」,「正教量,是現量者的報告」便是基於前述的假設而作的定義。但很不幸的是,這個假設有時候並不成立,不同的人對同一段語言文字往往有不同的理解。所以我們可以更精確地定義:「正教,是現量者以適當的語言文字,對其現量經驗的描述。正教量,則是正教被人適當理解的意義。」以佛教來說,佛經是用語言文字表達的,所以它的作者和譯者都必須服從語言學的規律,以適當的方式去表達,別人才不容易誤解,要是多數人都可以正確理解,便符合「正教」的要件。讀者也一樣要運用語言學的規律去理解佛經,這樣才符合「正教量」的要件。
閱讀佛經需要運用的語言學規律,主要是語意學、語用學和語法學。語法學包括文法和邏輯,邏輯的部分跟現量關係較大,如果能夠一邊閱讀,一邊檢驗經教是否符合現實和邏輯,便能得到「如實現觀」。經教不易理解時,則要運用語意學和語用學來確定。
本文將會運用語言學來解讀佛經的核心法義,它會產生若干令人驚訝的結論,與流通的「權威看法」不同。不過,學術研究本來就是以發現真相為永恆的目標。新的方法產生新的結論,讓學術同行一起來檢驗,也許會開發出全新的學術領域來。我們不妨以開放的心態,來個「語言學大冒險」!
辭典的用法
查普通辭典和佛學辭典是確定語意的手段,從辭典的好幾種意義中選擇最適當的意義,則要運用語用學。例如《成唯識論》說:
大小乘教名阿賴耶,此識具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故,謂與雜染互為緣故,有情執為自內我故,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,攝持因果為自相故。66
從這個解釋可以知道,阿賴耶識有常住不變(能藏)和不斷變異(所藏)的部分。在文本中看到「阿賴耶識」或者它的同義語時,通常應該選擇其中一個意思,而不是三個意思全都用上。能藏,相當於收藏種子的容器,為了保證因果關係的存續(攝持因果為自相故),它必須永恆不壞。所藏,是指種子,它們可以跟五陰互為因果(與雜染互為緣故),因此必然是有為法。執藏,則是有情的染污種子,具體的內容是「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」,執藏會引生「後有」(未來世的有為法),讓有情不斷地輪迴,但修行人證得阿羅漢時,便能將它消滅。
為什麼同一個字詞有多個意義呢?這是語言學規律之一〔字詞沒有統一的意義〕。事物種類無量,字詞卻是有限的,因此隨著新的事物不斷出現,舊有的字詞便會發展出新的意義,用來指涉新的事物。辭典的編纂者是歷史家,而不是立法者,更不是預言家。他們只能盡其所能搜集字詞過去的用法,而不能強制別人按辭典的意義使用字詞,這使得字詞的意義經常變動,辭典必須不變地修訂。
明示其一,排除其他
這原本是拉丁法諺(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)的翻譯,例如「殺人者死」明示殺害的對象是人,法官不能援引這個條款判殺狗者死刑。實際上,它是語言學的規律之一,也適用於法律以外的領域。例如有人說「我白天要上班」,雖然他並不是講「我只有白天要上班」,但聽的人可以合理地推測,講話的人只有白天要上班,並沒有在晚上兼職。因為人類社會已習慣語言是高效率的訊息系統,講話的人必須儘量在最少的言語中,表達最多的訊息。
《雜阿含經.第161經》67記載以下的對話:
世尊告尊者阿難曰:「若信心長者、長者子來問汝言:於何等法知其生滅?汝當云何答乎?」
阿難白佛:「世尊!若有長者、長者子來問我者,我當答言:『知色是生、滅法,知受、想、行、識是生、滅法。』世尊!若長者、長者子如是問者,我當如是答。」
佛告阿難:「善哉!善哉!應如是答。所以者何?色是生、滅法,受、想、行、識是生、滅法。知色是生、滅法者,名為知色;知受、想、行、識是生、滅法者,名為知〔受、想、行、〕識。」
佛問阿難:「如果有人問你『什麼東西生滅』,你會怎麼答?」阿難說:「我會回答『是五陰生滅。』」佛陀稱讚他答得好。這段記載看起來沒什麼,但是如果把「明示其一,排除其他」的原則用上,就會得到〔五陰之外,有某個東西不生不滅〕的合理預期。《地論》68正是這麼解釋的:
於內法中,略有二種具聰明者,若有淨信或諸外道來請問時,能無亂記,謂依中道。於諸行中問生、滅時,不增有情,不減實事,唯於諸行安立生、滅,不亂而記。
佛法中有聰明人,能夠恰如其分地回答,別人問「什麼法生滅」,他不會回答得太多,也不會回答得太少。如果回答「有情有生滅」就是回答得太多,如果回答「有情完全沒有生滅」就是回答得太少。只能回答「有為法(諸行,此處指五陰)生滅」,才是適當的回答,能得到佛陀的讚美。
這很明顯是「明示其一,排除其他」的適用,也就是說,講「五陰生滅」,暗示在五陰之外,有情有不生不滅的部分(《地論》稱為「實事」)。這裡並沒有講,有情身上是什麼東西不生不滅,這正是我們必須進一步探明的。
隱藏的共識
佛經大量使用邏輯演繹法,最常見的是隱藏一個前提的三段論法。《雜阿含經.第36經》69記載以下的對話:
「輸屢那!於汝意云何?色為常為無常耶?」答言:「無常。」「輸屢那!若無常為是苦耶?」答云:「是苦。」
「輸屢那!若無常,苦,是變易法70,於意云何?聖弟子於中見色是我……不?」答言:「不也。」
雙方由「色陰是無常、苦、變易法」的大前提,推導出「色陰不是我」的結論。因為推論的過程缺少一個小前提,嚴格來說,這並不是有效的邏輯推論。然而,在日常語言中,我們並不會每次都把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明明白白地講出來。例如「今天是星期一,所以明天是星期二」,其中「今天是星期一」是小前提,「明天是星期二」則是結論,裡面隱藏了「每個星期一的次日必然是星期二」這個大前提。要是雙方對某個前提都認為理所當然,把它視為「共識」,自然就直接省略了。
如果補上某個前提,推論便會有效,這個補上的前提便是隱藏的前提。從〔色陰是無常、苦、變易法〕的大前提,推導出〔色陰不是我〕的結論,缺少的應該是〔我是常住、非苦、不變易法〕這個小前提,所以它便是隱藏的小前提。它在論證的過程中被省略,是因為雙方將它視為「共識」,不需要明講。
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是,「色為常為無常耶」這個問題,背後隱藏的預設其實是〔有些法是常,有些法是無常〕。要知道,如果完全沒有常住法,問人家「色為常為無常耶」是毫無道理的。
我們稍早得到一個結論〔在五陰之外,有情有不生不滅的部分〕,現在可以確定是〔我不生不滅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397經》71記載以下對話:
「云何比丘!眼是常耶,為非常耶?」答言:「無常,世尊!」
復問:「若無常者,是苦耶?」答言:「是苦,世尊!」
復問:「若無常、苦者,是變易法,多聞聖弟子,寧於中見我……不?」答言:「不也,世尊!」
雙方由〔眼入處是無常、苦、變易法〕的大前提,推導出〔眼入處不是我〕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我是常住、非苦、不變易法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145經》72說:
色非是我,若色是我者,不應於色病、苦生。
這段話相當於以「色病、苦生」為大前提,推導出「色非是我」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我無病、無苦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143經》73還有一段話:
若無常色有常者,彼色不應有病、有苦……以色無常故,於色有病,有苦生。
這段話相當於以「色有病、有苦」為大前提,推導出「色無常」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常住法無病、無苦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418經》74又說:
眼無常,若眼是常者,則不應受逼迫苦。
這段話相當於以〔眼入處受逼迫苦〕為大前提,推導出〔眼入處無常〕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常住法不受逼迫苦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420經》75又說:
眼非我,若眼是我者,不應受逼迫苦。
這段話相當於以〔眼入處受逼迫苦〕為大前提,推導出〔眼入處非我〕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我不受逼迫苦〕。
《雜阿含經.第130經》76又說:
色無我,無我者則無常,無常者則是苦,若苦者彼一切非我。
「色無我,無我者則無常」相當於以「色無我」為大前提,推導出〔色無常〕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只有我才是常住〕。
注意,上述隱藏的小前提多了「只有」二字。假設有其它的常住法「甲」,而色雖無我,但是有「甲」,色就是常住。既然可以從「色無我」直接推導出〔色無常〕,就可以斷定〔只有我才是常住,不存在其它的常住法〕,這也是一個驚人的結論!有了這個結論,就可以合理地推論〔佛經中提到的常住法,即使不稱為「我」,也是「我」的同義語〕。此部分稍後再引經教為證。
「若〔色〕苦者彼一切非我」相當於以〔色苦〕為大前提,推導出〔色非我〕的結論。如果這是有效的邏輯推論,必定還有一個隱藏的小前提〔只要有我必定無苦〕。
〔我無病、無苦〕和〔常住法無病、無苦〕這兩個命題,都可以支持先前的〔我是常住、非苦、不變易法〕。
以上這些隱藏前提,正是佛經語言中的「深層語義結構」,牽涉到「我」的體性。有沒有佛經直接說「我」的體性呢?雖然很罕見,但答案是「有」。《中阿含經》說:「此是神,此是世,此是我,我當後世有,常不變易,恒不磨滅法。」77《大般涅槃經》則說:「何者是我?若法是實、是真、是常、是主、是依、性不變易者,是名為我。」78
非我,不異我
《雜阿含經》到處都看得到「非我,不異我」的文字,這幾個字很難理解,卻無法規避,否則就看不懂《雜阿含經》,甚至也看不懂某些大乘經論,例如《中論》的「若我是五陰,我即為生滅;若我異五陰,即非五陰相」。79本文將會運用語言學的規律來探求「非我,不異我」的真義。
首先,「非我」是否可以等同「完全沒有我」,答案是「不能」,不但不能,甚至使用「非我」二字時,已預設「我」是存在的。怎麼說呢?如果有一個小孩指著一條狗問你:「這是不是火星人?」你如果回答「狗不是火星人」,他接下來可能會指著貓、雞、豬、牛、馬等,繼續問你:「這是不是火星人?」為了防止誤會,你不能回答「狗不是火星人」,只能回答「根本就沒有火星人」。同樣的道理,如果完全沒有我,當人家問:「五陰是我嗎?」佛陀和聖弟子必須回答「根本沒有我」,而不能回答「五陰非我」。由佛陀和聖弟子都說五陰「非我」,可知必定有我。
在日常語言當中,「不異」這個概念,是表明兩個事物價值相等、內容相等或形貌相等,可以互相代用。例如,我跟你借了一張百元鈔票,可以還給你另一張百元鈔票,這是價值的不相異。又如,我跟你借了一張電影光盤不小心毀損了,於是我另外買了一張電影光盤還給你,這是內容的不相異。被害人指著一張照片說「這個人搶了我的錢包」,其實照片不是真人,這是形貌的不相異。在這些例子當中,兩個事物都是存在的。按照以上的語言規律,「不異我」的措詞也是表明「我」是存在的。
應留意的是,「非我,不異我」適用的範圍很廣,《雜阿含經.第399經》80說它適用於六內入處、六外入處、六識身、六觸身、六受身、六想身、六思身、六愛身。本文稍後將會引用《成唯識論》,說明「非我,不異我」可以適用於一切有為法。
「我」的同義語
本文稍早曾得到一個結論:〔佛經中提到的常住法,即使不稱為「我」,也是「我」的同義語。〕這有經教可以佐證,《大般涅槃經》便說「我者即是如來藏義」81,《大乘密嚴經》則說「佛說如來藏,以為阿賴耶,惡慧不能知,藏即賴耶識」82,這表示〔「我」「如來藏」「阿賴耶識」都是同義語〕,這是另一個驚人的結論。另外,《大乘入楞伽經》83的偈頌也支持這個結論:
內證智所行,清淨真我相,此即如來藏,非外道所知。
分別於諸蘊,能取及所取,若能了此相,則生真實智。
是諸外道等,於賴耶藏處,計意與我俱,此非佛所說。
《成唯識論》說〔阿賴耶識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三個意思〕,現在把「阿賴識」改成「我」,就變成〔「我」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三個意思〕。請再次留意,這跟辭典的用法一樣,必須依上下文選擇一個適合的意思,而不是三個意思全部用上。
《雜阿含經》是從〔五陰無常〕〔我是常住〕兩個前提,導出〔五陰非我〕的結論。在這樣的文字中,〔五陰非我〕的「我」顯然是指向「能藏」,它是不生不滅的存在。
《雜阿含經》沒有說明〔五陰不異我〕的由來,我們只好運用語言學的規律加以理解。五陰無常,「我」卻與五陰不相異,所以此處的「我」不可能指向常住的「能藏」。「執藏」是可以斷除的,阿羅漢沒有執藏,但是仍然有「五陰」和「我」,所以〔五陰不異我〕的「我」不可能指向「執藏」。這樣就只剩下「所藏」這個可能了,也就是說〔五陰不異我〕的「我」是指所藏的種子。《成唯識論》說「所藏……與雜染互為緣」,意思是說,五陰的造作可以熏成種子,種子流注則生為五陰。因為這樣,種子可以說是另一版本的五陰,所以說〔種子不異五陰〕。種子,即是所藏義。既然這樣,也可以說〔所藏不異五陰〕或〔我不異五陰〕。
《成唯識論》說:「本識及所生果不一、不異。」84「本識」是指「阿賴耶識」。「所生果」有兩種:別業所生果和共業所生果。別業所生果是指「正報」,也就是自體五陰。共業所生果則是指「依報」,也就是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這些共業有情的生存環境。換句話說,「本識及所生果不一、不異」完美地解釋了〔五陰非我、不異我〕的由來。
我即是主
《雜阿含經.第178經》85記載:
薩遮尼揵子白佛言:「瞿曇!……譬如世間,一切所作皆依於地,如是色是我人,善惡從生;受、想、行、識是我人,善惡從生。又復譬如人界、神界、藥草、樹本,皆依於地而得生長,如是色是我人,受、想、行、識是我人。」
……
佛告火種居士:「我今問汝,隨意答我。譬如國王,於自國土,有罪過者,若殺、若縛、若擯,若鞭、斷絕手足;若有功者,賜其象、馬、車乘、城邑、財寶,悉能爾不?」答言:「能爾,瞿曇!」
佛告火種居士:「凡是主者,悉得自在不?」答言:「如是,瞿曇!」
佛告火種居士:「汝言色是我,受、想、行、識即是我,得隨意自在,令彼如是,不令如是耶?」……白佛言:「不爾,瞿曇!」
佛告薩遮尼揵子:「徐徐思惟,然後解說。汝先於眾中,說色是我,受、想、行、識是我。而今言不,前後相違!汝先常說言:『色是我,受、想、行、識是我。』」
薩遮尼揵子主張〔五陰是我〕,佛陀卻問他:「凡是主者,悉得自在不?」他答是。最後,薩遮尼揵子承認〔五陰不得隨意自在〕而輸掉辯論,被佛陀指責「前後相違」。
如果〔我不是主〕,佛陀指責薩遮尼揵子主張的〔五陰是我〕和〔五陰不是主〕「前後相違」,就沒有道理。然而,從薩遮尼揵子的反應可以看出,雙方顯然有〔我即是主〕的共識。
〔我即是主〕的具體內容,可以從佛陀的譬喻看出一二:「譬如國王,於自國土,有罪過者,若殺、若縛、若擯,若鞭、斷絕手足;若有功者,賜其象、馬、車乘、城邑、財寶。」簡單地說,「主」有賞善罰惡的能力,「得隨意自在,令彼如是,不令如是」。
確定〔我即是主〕以後,接下來我們要探求〔我所賞罰的對象是誰〕。這可以參考《雜阿含經.第145經》86:
色非是我,若色是我者,不應於色病、苦生;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,不令如是。以色無我故,於色有病、有苦生;亦得於色欲令如是,不令如是。
(受、想、行、識,亦復如是。)87
這段話講〔五陰有病、有苦,得於五陰欲令如是,不令如是〕,也就是說〔五陰是被賞罰的對象〕,結合〔我即是主〕的前提,便可推導出〔我可以賞罰五陰〕的結論!這雖然令人驚訝,但只要知道〔我就是阿賴耶識〕,而其中的「所藏」可以跟五陰互為因果,就能明白:五陰造作善惡業熏習「所藏」,「所藏」再流注種子成為相應的(美好的或醜惡的)五陰,由此假名為〔賞罰〕。
我即是涅槃
《雜阿含經.第163經》88說:
色是壞法;彼色滅,涅槃是不壞法。受、想、行、識是壞法;彼〔受、想、行、〕識滅,涅槃是不壞法。
《地論》89解釋此經:
法有二種:一者、有為,二者、無為。此中有為是無常性,三有為相施設可得:一、生,二、滅,三、住異性……與此相違,應知常住無為三相。
這段解釋對應的意義是很明顯的:五陰是有為法、無常法,涅槃則是無為法、常住法。《地論》這段話顯然是脫胎於《雜阿含經.第474經》90「如此二法,謂有為、無為,有為者若生、若住、若異、若滅,無為者不生、不住、不異、不滅」,《雜阿含經.第474經》雖然沒有明白地講無為法就是常住法,但是我們可以仔細想一想,沒有生、住、異、滅的存在,這不就是常住法嗎?從來不存在的東西,例如龜毛、兔角,不需要去討論它有什麼發展階段,否則就是戲論,平白浪費時間。
佛教將「法」分為「有為法」和「無為法」,這是基本常識,但是大部分的人不知道〔無為法就是常住法〕,以致有些人主張〔佛教不承認常住法〕,這種主張等於是說〔佛教不承認無為法〕,很顯然是錯的。
常住法是永恆的存在,涅槃既是常住法,有情即使未修行,涅槃也應該是存在的。《成唯識論》91稱這樣的「涅槃」為「本來自性清淨涅槃」:
本來自性清淨涅槃,謂一切法相真如理,雖有客染而本性淨,具無數量微妙功德,無生無滅,湛若虛空,一切有情平等共有,與一切法不一不異。離一切相、一切分別,尋思路絕,名言道斷,唯真聖者自內所證,其性本寂,故名涅槃。
注意這段話「本來自性清淨涅槃……與一切法不一不異」!本文稍早已討論《成唯識論》「本識及所生果不一、不異」92,由於〔一切法即是本識(阿賴耶識)所生果〕,我們可以因此導出〔阿賴耶識即是本來自性清淨涅槃〕。又由於〔我即是阿賴耶識〕,我們可以進一步導出〔我即是本來自性清淨涅槃〕。
阿羅漢死後的狀態,稱為無餘依涅槃。《雜阿含經.第513經》93說:
若思量,若妄想者,則有使、攀緣識住;有攀緣識住故入於名色,入名色故有未來世生老病死、憂悲惱苦,如是純大苦聚集。
若不思量,無妄想,無使、無攀緣識住;無攀緣識住故不入名色,不入名色故生老病死、憂悲惱苦滅,如是純大苦聚滅。
「有使、攀緣識」是指有煩惱、會攀緣的識,一般是指前七識,但這裡是指含有煩惱種子的阿賴耶識(二者互為因果,內容不相異)。反過來說,「無使、無攀緣識」就是不含有煩惱種子(執藏)的阿賴耶識。「名色」是指五陰94。阿賴耶識入於名色,便有未來世的痛苦;阿賴耶識不入於名色,便沒有未來世的痛苦,經文說「生老病死、憂悲惱苦滅,如是純大苦聚滅」,實際上是指「無餘依涅槃」。也就是說,〔無餘依涅槃是阿賴耶識單獨存在的狀態〕!
《楞伽經》說:「妄想識滅,名為涅槃。」95又說:「藏識滅者,不異外道斷見論議。」96妄想識,就是有煩惱的前七識。藏識,就是阿賴耶識。這兩句經教也指出〔無餘依涅槃是阿賴耶識單獨存在的狀態〕。
我即是如來
《雜阿含經.第173經》97記載:
舍利弗言:「我今問汝,隨意答我。云何焰摩迦!色為常耶?為非常耶?」答言:「尊者舍利弗!無常。」
復問:「若無常者是苦不?」答言:「是苦。」
復問:「若無常、苦,是變易法,多聞聖弟子,寧於中見我、異我、相在不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(受、想、行、識,亦復如是。)98
按,以上對話旨在確定〔五陰非我、不異我,五陰與我不相在〕。
復問:「云何焰摩迦!色是如來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「受、想、行、識是如來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復問:「云何焰摩迦!異色有如來耶?異受、想、行、識有如來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復問:「色中有如來耶?受、想、行、識中有如來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復問:「如來中有色耶?如來中有受、想、行、識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復問:「非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有如來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按,以上對話旨在確定〔五陰非如來、不異如來,五陰與如來不相在〕。
「如是焰摩迦!如來見法真實,如住,無所得,無所施設,汝云何言『我解知世尊所說,漏盡阿羅漢身壞命終無所有』,為時說耶?」答言:「不也,尊者舍利弗!」
復問焰摩迦:「先言『我解知世尊所說,漏盡阿羅漢身壞命終無所有』,云何今復言非耶?」焰摩迦比丘言:「尊者舍利弗!我先不解、無明故,作如是惡邪見說。聞尊者舍利弗說已,不解、無明一切悉斷。」
復問焰摩迦:「若復問比丘『如先惡邪見所說,今何所知見,一切悉得遠離』,汝當云何答?」焰摩迦答言:「尊者舍利弗!若有來問者,我當如是答:『漏盡阿羅漢色無常,無常者是苦,苦者寂靜、清涼、永沒。受、想、行、識,亦復如是。』有來問者,作如是答。」
舍利弗言:「善哉!善哉!焰摩迦比丘!汝應如是答。所以者何?漏盡阿羅漢色無常,無常者是苦,若無常苦者是生滅法。受、想、行、識,亦復如是。」
尊者舍利弗說是法時,焰摩迦比丘遠塵、離垢,得法眼淨。
舍利弗和焰摩迦兩人先討論五陰與我的關係,得到〔五陰非我、不異我,五陰與我不相在〕的共識;接著討論五陰與如來的關係,得到〔五陰非如來、不異如來,五陰與如來不相在〕的共識。
第二個命題只是把「我」換成「如來」,如果兩個命題都是對的,按照語法與邏輯,必然可以得到〔我即是如來〕的結論。《地論》便是這樣解釋此經:
依有為,或依無為,聲聞、獨覺、佛世尊「我」,說名如來。當知此我,二種假立:有餘依中假立有為,無餘依中假立無為。99
簡單地說,《地論》也支持〔我即是如來〕的結論。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,同一個「我」竟然有時假立為「有為法」,有時候卻假立為「無為法」!這要怎麼理解呢?我們已經知道,「我」即是「阿賴耶識」,「能藏」的一面是無為法,「所藏」的一面則是有為法,因此無法簡單地判斷「我」是有為法或無為法。然而,當「我」與「五陰」同時存在時,二者互為因果,此時的「我」顯然是有作用的,偏顯有為性;無餘依涅槃時,只有「我」(阿賴耶識)單獨存在,不再與「五陰」互為因果,此時的「我」偏顯無為性。
有沒有其它的經教支持呢?《金剛經》說:「若以色見我,以音聲求我,是人行邪道,不能見如來。」100前面說「見我」「求我」,後面卻說「不能見如來」,如果這樣仍然符合語法,其中必然隱含〔我即是如來〕的預設。一般人理解這個句子,很容易想到,這是佛陀所說的言教,當然可以說「我即是如來」。然而,《金剛經》已說,不能「以色見我,以音聲求我」,這樣就排除了「五陰」,所以這個「我」跟〔五陰非我〕的「我」顯然是同義語。
除了《雜阿含經.第173經》之外,《雜阿含經.第174經》101也探討「五陰」「我」「如來」的關係。〈第173經〉和〈第174經〉有一個共通的地方,請教的人都是凡夫,在問答中弄清楚「五陰」「我」「如來」的關係之後,請教的人皆證得初果。
一切法無我
《雜阿含經.第193經》102:
一切無常。云何一切〔無常〕?謂眼無常,若色、眼識、眼觸、眼觸因緣生受──若苦、若樂、不苦不樂,彼亦無常。如是耳……。鼻……。舌……。身……。意,若法,意識,意觸,意觸因緣生受──若苦、若樂、不苦不樂,彼亦無常。
《雜阿含經.第194~217經》103:
如說一切無常,如是一切苦,一切空,一切非我,一切虛業法,一切破壞法,一切生法,一切老法,一切病法,一切死法,一切愁憂法,一切煩惱法,一切集法,一切滅法,一切知法,一切識法,一切斷法,一切覺法,一切作證,一切魔,一切魔勢,一切魔器,一切然,一切熾然,一切燒,皆如上一一經廣說。
《地論》這樣解釋104:
略有二種一切:一、少分一切,二、一切一切。如說「一切皆無常」者,當知此依少分一切,唯一切行,非無為故。言「一切法皆無我」者,當知此依一切一切。
此部分是語言學規律〔字詞沒有統一的意義〕的適用。《雜阿含經》列了很多的「一切」,然而這些「一切」的意思並不一樣。《地論》將它分為兩種,一種是「少分一切」,一種是「一切一切」。「少分一切」表示此處的「一切」是有限制的,例如《雜阿含經》說「一切無常」是表示〔一切有為法無常,並不包括無為法〕。「一切一切」表示此處的「一切」是真正的一切,沒有任何限制,例如「一切法皆無我」,表示〔無論是有為法或無為法皆無我〕。
這裡要先理清兩個問題。第一,梵文anātman,《雜阿含經》求那跋陀羅譯為「非我」,《瑜伽師地論》玄奘譯為「無我」。第二,按照《雜阿含經》的譯文「一切非我」,其中的「一切」顯然是指〔我以外的一切法〕,也就是說,這個「一切」仍然是有限制的,並非真的「一切一切」。
《地論》第88卷說「聲聞、獨覺、佛世尊『我』,說名如來」105,此處卻說「一切法皆無我」,似乎是前後矛盾。為什麼此處用「似乎」而不用「顯然」呢?因為在唯識宗的經典中,我們可以看到不同意義的「我」,這也在語言學規律〔字詞沒有統一的意義〕的範圍內。在考查《地論》是否矛盾時,必須先考查前後兩個「我」是否同義。
本文先前曾引《大乘入楞伽經》106:
內證智所行,清淨真我相,此即如來藏,非外道所知。
分別於諸蘊,能取及所取,若能了此相,則生真實智。
是諸外道等,於賴耶藏處,計意與我俱,此非佛所說。
這裡便有「清淨真我」和〔外道所計我〕(凡夫誤認的我)的差別。《成唯識論》也說:「愚夫所計實我、實法都無所有,但隨妄情而施設故,說之為假。」經教在很多語境當中,例如「我」「我所」並稱時,還有「人無我」「法無我」,所說的「我」都很明確地指向〔外道所計我〕。
因此,「一切無我」具體的意義是〔凡夫誤認的「我」絕對不可能存在〕。「聲聞、獨覺、佛世尊『我』,說名如來」的具體意義是〔三乘聖賢所認知的「我」必然是存在的,又稱為「如來」〕。這兩句話當中的「我」意義不同,因此並沒有矛盾的問題。
實際上,大部分的時候,《地論》所提到的「我」都是〔外道所計我〕,它如果需要提到「清淨真我」,會儘量使用其它的名稱,例如「阿賴耶識」「涅槃」「空性」或「法性」。《地論》解釋《雜阿含經.第174經》107(此經也是探討「五陰」「我」「如來」的關係)便是如此:「即此所說無我法性,彼諸外道難入、難了。」108其中的「我」便是〔外道所計我〕,「法性」則是「清淨真我」的別名,它沒有〔外道所計我〕的性質,所以稱為「無我法性」。
八、結論
本文以《瑜伽師地論.因明處》為核心文本,結合《雜阿含經》《楞伽經》《顯揚聖教論》《成唯識論》等經論,並引入現代語言學、邏輯學與科學方法論,嘗試重構唯識宗的語言哲學。透過系統性的分析,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。
第一,《瑜伽師地論》的因明,本質上是一套語言認識論體系,而非單純的形式邏輯學。〈因明處〉將「論」定義為「一切言說、言音、言詞」,清楚顯示論主關注的不是抽象推理形式,而是語言如何作為認識世界、修正錯誤、導向解脫的工具。從〈論體性〉到〈論出離〉,其實完整函蓋了語言的類型、使用場合、認識依據、修辭規範、失敗條件與慎言原則,這使《地論》因明與現代語言學在研究對象與問題意識上,存在高度重疊的區域。
第二,《地論》對現量、比量與正教量的定義,與後期陳那、法稱所建立的新因明體系,存在根本差異。《地論》以「決定義」作為現量的核心判準,陳那、法稱則以〔無概念〕作為現量唯一標準。因此,除了五官現前觀察所形成的世間現量之外,凡是能夠達到確定無疑結論的認識形式,包括對有、無、有上、無上的正確判斷,乃至依據充分證據所完成的歸納與演繹,在《地論》的體系中皆可納入出世間現量的範疇。這一點,使《地論》得以承認「類智」(亦即以同類觀察為基礎的邏輯歸納)在證悟中的關鍵地位。
第三,從《顯揚聖教論》與《瑜伽師地論》相關文字可以確定,法智與類智在見道位被「總攝為一聚」,共同構成不依他智的現觀。這一結構,正好解釋了《雜阿含經》對五陰觀行的嚴格要求:修行者必須在過去、現在、未來,內、外,粗、細,好、醜,遠、近等多重分類中,普遍確認五陰皆是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。若不承認類智具有現量的地位,這種全面而無遺漏的觀行在認識論上將無法成立。因此,《雜阿含經》的修證模式,實際上已隱含對邏輯歸納法的承認,而《地論》則為此提供了明確的理論表述。
第四,透過語言學中語意學、語用學與邏輯分析的工具,可以揭示佛經中大量隱藏的前提與深層語義結構。對「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」的論證分析顯示,經文反覆運用隱藏前提的演繹推理,而這些前提一致指向「我」具有常住、不苦、不變易的體性。進一步結合「明示其一,排除其他」的語言規律,可以合理推論:佛經在宣說五陰生滅時,已預設在五陰之外,有情具有不生不滅的部分。這使得「非我、不異我」成為一個必須正面理解、而無法迴避的關鍵語句。
第五,從唯識宗的立場出發,並結合語言學對「不異」概念的分析,可以理解「五陰非我、不異我」並非自相矛盾,而是分別指向不同層次的「我」。其中,「非我」的「我」是常住不變的能藏義;「不異我」的「我」則是與五陰互為因果的所藏義。由此可知,「我」「如來藏」「阿賴耶識」在經論中屬於可互通的同義語,但必須依語境選擇適當的意義,而不能混用。這一分析不僅有助於理解《雜阿含經》,也為後續大乘經論中「真我」語言的出現,提供了一條連續而非斷裂的詮釋路徑。
第六,在方法論上,本文採取實證的立場,將證據力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,作為區分現量與比量的關鍵標準。這一立場與現代科學方法論相容,也使《地論》因明能夠與司法證據、史學證言與科學研究形成跨學科對話。正教量因此可被理解為「現量者的報告」,而修行的過程,正是將正教量逐步轉化為比量,再由比量轉化為現量的實證過程。
總結而言,《瑜伽師地論》的因明,並非過時的古代邏輯,而是一套尚未被充分開發的語言哲學與認識論資源。它不僅能夠補足新因明體系在修證層面的不足,也為理解《雜阿含經》的實修方法、乃至重新思考佛教與現代科學的關係,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。若能以開放而嚴謹的態度,重新審視《地論》因明的思想潛力,或許能為佛教研究開啟一條新的研究路徑,也為「語言如何導向解脫」這一核心問題,提供更清晰而可驗證的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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