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9;29(23)如是知、如是見
如是我聞:
一時,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。爾時,尊者羅睺羅往詣佛所,頭面禮足,卻住一面。白佛言:「世尊!云何知、云何見,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能令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?」
佛陀的獨生子羅睺羅,有一天問佛:「要怎樣看待能取和所取,才能沒有我見、我所見、我慢的現行和隨眠呢?」
佛告羅睺羅:「善哉!善哉!能問如來云何知、云何見,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令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耶?」羅睺羅白佛言:「如是,世尊!」
佛告羅睺羅:
善哉!諦聽、諦聽,善思念之,當為汝說。
羅睺羅!當觀所有諸色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麤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悉皆非我、不異我、不相在,如是平等慧正觀。
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識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麤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非我、不異我、不相在,如是平等慧如實觀。
佛陀教他:「你要觀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,統統都是非我、不異我、不相在。這麼觀,就是平等慧正觀。」
《論》的用語中「不平等」意謂不適當,例如「若見有人食不平等,比當有病」[1]。反過來說,「平等」就是適當。「平等慧正觀」就是以適當的智慧正確地觀察。
如是羅睺羅!比丘如是知、如是見者,於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。
羅睺羅!比丘若如是於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者,比丘是名斷愛欲,轉去諸結,正無間等,究竟苦邊。
時,羅睺羅聞佛所說,歡喜奉行。
佛陀接著說:「如果你能夠這麼觀察能取和所取,就可以去掉我見、我所見、我慢的現行和隨眠。這樣就稱之為斷愛欲、轉去諸結、正無間等,也可以稱為究竟苦邊。」
「斷愛欲」中的「愛欲」,指三界愛。「轉去諸結」中的「結」是煩惱的別名。「正無間等」意思是任何時候都沒有間斷的正行。如果你大部分時候都沒有煩惱,但就在某一個時候、某一個瞬間有煩惱,這樣就不叫「正無間等」了。
好比有一個人坐在這裡,什麼煩惱都沒有,之後有一個人來罵他,他一氣之下就把別人殺了。他辯解說:「我有煩惱的時間不超過一分鐘,我就只有那一分鐘管不住自己,把對方給殺了。但其他時候我統統都沒有煩惱。」他這樣講並沒有辦法脫罪。只要還有煩惱,就不叫解脫,解脫就是要「正無間等」。既然要斷煩惱,就要斷乾淨。
如果你認為自己已經把三縛結斷掉,請你拿這個標準來檢查自己。你如果還有任何時候會拿凡夫我見來為自己的貪嗔辯解,就不叫「正無間等」,也不能說「已斷我見」。為什麼呢?因為一旦斷掉我見,就永不復起,任何時候都不會再起來,這樣才叫正無間等。雖然斷掉三縛結的初果人,他還有欲界貪、嗔和五上分結,但他只要有斷三縛結的功德,任何時候都不會冒出凡夫我見。你要是認為自己已經把三縛結斷乾淨,還是要審視再審視,有時候凡夫我見會在很細微的地方冒出來,當時不一定能檢查出來。建議大家寫修行筆記,事後再來反省,檢查自己是否已經斷乾淨了。
「究竟苦邊」就是證得阿羅漢,能夠永盡後有之苦。
30;30(24)如是知、如是見+
如是我聞:
一時,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。爾時,世尊告羅睺羅:「比丘云何知、云何見,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?」
羅睺羅白佛言:「世尊為法主,為導,為覆,善哉世尊!當為諸比丘演說此義。諸比丘從佛聞已,當受持奉行。」
佛告羅睺羅:「諦聽、諦聽,善思念之,當為汝說。」羅睺羅白佛:「唯然,受教。」
佛告羅睺羅:
當觀諸所有色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麤、若細,若好、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非我、不異我、不相在,如是平等慧如實觀。
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識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,若內、若外,若麤、若細,若好,若醜,若遠、若近,彼一切非我、不異我、不相在,如是平等慧如實觀。
比丘如是知、如是見,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。
羅睺羅!比丘如是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者,超越疑心,遠離諸相,寂靜,解脫。是名比丘斷除愛欲,轉去諸結,正無間等,究竟苦邊。
時羅睺羅聞佛所說,歡喜奉行。
這一部經和上一部差不多,不同的就是倒數第三句:「超越疑心,遠離諸相,寂靜,解脫」,其他都基本一樣。
「超越疑心」有不同的層面。第一個層面,就是指三縛結中的疑見。比較高的層面,是已經斷三縛結,但還沒有證阿羅漢的時候,你多多少少會有一點懷疑:這些果位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?真的可以證阿羅漢嗎?一個人真的可以把三界愛統統斷除掉嗎?因為對於這些境界沒有實證,所以哪怕有一點點懷疑,都算是疑心。
等到你通過實證,證得了阿羅漢果之後,當然就不會再有疑心了,所以就「超越疑心,遠離諸相」了。「遠離諸相」就是能夠安住在「如所有性」上,安住在勝義諦裡,遠離一切的虛妄分別相。
「寂靜」,只有涅槃才是真正的寂靜。阿羅漢住在有餘涅槃裡,遠離諸相,所以他的心很明淨,不會再起戲論分別。這裡的戲論包括哪些呢?當他看到一個人、一隻貓,他如果心裡還會覺得這是一個人、那是一隻貓,這都算戲論。因為這些都是在無常的五陰上面安立的假名,並沒有實體。把相、名、分別滅掉,才是真正的寂靜。
只有這樣,才能夠解脫三界的繫縛。到達了這個地步,就說他已經「斷除愛欲,轉去諸結,正無間等,究竟苦邊」。這一句和上一部經是一模一樣的。
經目錄
使、增諸數,非我、非彼,
結繫、染動搖,劫波所問,
亦羅睺羅所問二經。
「使」指21經,「增諸數」指22經,「非我」指23經,「非彼」指24經,「結繫」指25經,「染」指26經,「動搖」指27經,「劫波所問」指28經,「羅睺羅所問二經」指29 – 30經。
丙八 「見慢雜染」:雜染與有情的分類
復次,有二種、五種雜染,并五種因相。如是二種,諸有學者應知、應斷,諸無學者已知、已斷。
這裡講有兩種雜染,又講有五種雜染及其原因。為什麼有時候講兩種雜染,有時候又講五種雜染呢?這是分類方法不同的緣故。
丁一 二種雜染
何等為二?謂見雜染,及慢雜染。
兩種雜染,指的是「見雜染」和「慢雜染」。「見雜染」就是見所斷煩惱,包括:我見、疑見、戒禁取見。「慢雜染」就是修所斷煩惱,包括:五下分結中的「貪」和「瞋」,以及全部的五上分結。也就是說,「十使」中的前三個(我見、疑見、戒禁取見)屬於見雜染,後七個屬於慢雜染。
此二當知五種差別,謂由行故,纏故,隨眠故。
雜染也可以依照「行」(不如實了知諸行,也就是計我、我所)「纏」(我慢、執著)「隨眠」,分成五類。
丁二 五種雜染
何等為五?一者、計我,二者、計我所,三者、我慢,四者、執著,五者、隨眠。
一、「計我」。認為五陰是恆常不變易的主體「我」,在生死輪迴中不會被改變。這相當於分別我見,又名凡夫我見。
二、「計我所」。把五陰當成「我」之後,就會認為有一些東西是「我的」。比如「我的爸爸」「我的媽媽」「我的車子」「我的名譽」「我的事業」等等,乃至「我所感知的東西」,都是「我所」,包括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,還有其他的有情。
三、「我慢」,也就是五上分結中的「慢」。「計我」和「計我所」是從分別我見而來,它們和意識相應。「我慢」是俱生我見,不但和意識相應,也和末那識相應,它是一種感覺。初果人不會計我、我所,但卻擺脫不了五陰是我的感覺。
四、「執著」,此處的執著,專指執著於自己的見解,把「我」「我所」當成是真實的存在,認為只有這些才是對的,其他的都是錯的。被這兩種錯誤的見解糾纏著,這就是執著。
五、「隨眠」,這裡的解釋是「即彼種子隨縛相續,說名隨眠」。它好像虐疾一樣,不是隨時發作,而是沒有碰到觸發的緣,暫時沒有現起。隨眠,包括執著隨眠和我慢隨眠。執著隨眠是見解錯誤而暫時不起現行。我慢隨眠則是修所斷煩惱暫時不起現行。
當知此中,計我、我所、我慢三種為所依止,於所緣事固執取著「唯此諦實,餘皆愚妄」。
因為計我、計我所和我慢三種煩惱,便對所緣的現象產生強烈的執著,主張「只有這樣才是真實的道理,其它的說法都是愚痴虛妄」。
當知此中由纏道理,說名執著;即彼種子隨縛相續,說名隨眠。
因為現行,所以稱為執著;因為煩惱的種子跟隨在身上,所以稱為隨眠。
又有識身及外事等,當知是彼五種因相,謂計我因相,乃至隨眠因相。
「有識身」就是會被凡夫執著為「我」的東西,相當於「能取」。比如人的身體、能夠了知的七轉識。「外事」就是除了有識身以外的東西,也叫做「我所」,相當於「所取」,比如山河大地和其他的有情。
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,「有識身」和「外事」是前面所說的五種雜染的成因。「有識身」是「我」,「外事」是「我所」,所以「我」和「我所」就是五種雜染的成因。這五種雜染的成因,這裡稱作「因相」,對應的也就有五種因相:計我因相、計我所因相、我慢因相、執著因相、隨眠因相。
即此因相,復有二種:一者、所緣因相,二者、因緣因相。
因相,意謂這是一種顯示為「因」的功能差別,有可以被觀察到的「相」。因相又分為「所緣因相」和「因緣因相」兩種。
所緣是指能夠被了別的事物。因緣是指種子,由行蘊熏習成為種子,將來就會流注成為蘊、處、界。
計我、我慢,以有識身為所緣因相。
「計我」認為五陰常住不變易,「我慢」覺得五陰常住不變易。這兩者是覺知心了別「有識身」(六根、六識)時產生的無明,所以它們以「有識身」為所緣因相。
計我所,通以二種為所緣因相。
「計我所」則以「有識身」和「外事」為所緣因相。例如「我的車子」,其中的「我」是有識身,「車子」是外事。「我」和外面的東西同時作為所緣因相,才會計著「我所」。
彼執著,以聞不正法、不如理作意,及彼隨眠為因緣因相。
「執著」有三種因緣因相。第一、因為聽到不正確的說法。大家不要以為,只有聽外道說法才算聞不正法,其實不盡然。有一些大家認為正確的世間法,在佛教中也是不正法,比如主張自我實現的人本主義。很多人追求自我實現,甚至有些出家人在說法的時候也引用它,覺得這是一件好事。但你要仔細想想看,他們所謂的「自我」是不是指五陰?如果是五陰,就是計我。滿足五陰的需要(例如飲食、安全、生殖、情感等等)而得到自我實現,則是計我所。
執著的第二種因緣因相是「不如理作意」。聞不正法是從別人教你的角度去說。在沒人教你的時候,你自己的想法不符合事實,就叫做「不如理作意」。
第三種因緣因相則是執著的「隨眠」。一個人既沒聽聞不正法,也沒有不如理作意,但他錯誤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一直潛藏在第八識,遇到緣就會被觸發,雖然暫時不現起,仍然是煩惱。就像有的電腦病毒,只在耶誕節發作,不發作不代表電腦沒有病毒。
彼隨眠,以不如實了知諸行,煩惱諸纏數數串習為因緣因相。
這裡告訴我們,執著的隨眠是怎麼來的。首先,對於一切有為法,你不知道它們是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,就是「不如實了知諸行」。其次,它以「煩惱諸纏數數串習」為因緣因相。「數數」音同「朔朔」(shuo,第四聲),意思是很多次。也就是說,一個人總是「聞不正法」和「不如理作意」,執著的染污種子就會越來越多。
丁三 四種有情
復次,有四種有情眾,當知於中安立雜染。何等為四?一者、外道有情眾,二者、此法異生有情眾,三者、有學有情眾,四者、無學有情眾。
「雜染」是煩惱的別名,只有有情才會有煩惱。這裡講有情分為四類,是依知見和果位去分類,而不是從外表的身相去區別。
戊一 外道有情眾
外道有情眾中,具有一切。
不學佛的有情都歸類為外道有情眾。學佛的有情當中,如果學的不是真正的佛法,也屬於外道,稱之為附佛外道。比如,如果你的師父跟你講「五陰是我」「靈魂不滅」,或者讓你去「自我實現」,甚至告訴你「可以修雙身法把樂受變成永恆」。只要他錯說佛法,即使他穿著佛教出家人的衣服、曾被某大師印證過,或者自稱阿羅漢、菩薩、佛,仍然是外道有情眾。大家不要被外表迷惑,而要檢查他是否有見地和(斷煩惱的)解脫功德。
對於第一種外道有情眾,前面所說的五種雜染,以及五種雜染的因相,他們統統具有,所以說「具有一切」。
戊二 此法異生有情眾
此法異生有情眾中,四種可得及彼因相,并執著因相一分,然執著不可得。
此法,就是能夠讓人證果的佛法,也就是正法。已經在學正法,但是還沒有證初果的佛弟子(包括初果向),還是可能墮入三惡道成為「異生」,所以稱之為此法異生有情眾。這部分有情有計我、計我所、我慢和隨眠這四種雜染,以及這四種雜染的因相。但執著的因相他只有其中「一分」,因為前面講過,執著的因相包括「聞不正法」和「不如理作意」,既然已經在聽聞正法,「聞不正法」就不存在了,只剩下「不如理作意」,所以說他們只有「執著因相一分」。執著,是指堅執錯誤的人生觀、世界觀不願捨棄,這在正法弟子身上不會有,所以說「執著不可得」。
戊三 有學有情眾
有學有情眾中,計我、我所二種及彼因相,執著隨眠皆不可得,及我慢、執著并彼因相;然有我慢隨眠可得。
第三種,有學有情眾。從初果到四果向,這部分有情,雜染當中的計我、計我所及見解執著的隨眠都沒有了。因相當中,計我、計我所、我慢、執著的因相都沒有了。剩下的只有我慢雜染的隨眠。
戊四 無學有情眾
無學有情眾中,一切皆不可得。
阿羅漢所有的雜染,以及所有的因相都不可得。
戊五 四種有情的特徵
又外道有情眾,凡所有行,不為斷彼。
其一,外道徒眾,修行的目標並不是為了斷煩惱。一個外道修行人,就算他證了初禪,能夠讓財色名食睡等欲界貪愛不現行,但因為他沒有斷除三縛結,初禪就不穩定,如果不繼續修定,就會退回欲界,欲界煩惱並沒有真正的斷除。斷三縛結的人斷掉貪嗔證得三果之後,即使不刻意修定,貪嗔也不會再現起。
此法異生有情眾,所修諸行,正為斷彼而未能斷,未見如實故。
其二,尚未見道的正法弟子,他們為了斷除煩惱而修習正法,但有些知見沒有如實現觀得到現量,所以還沒有分證解脫。
例如,有的正法弟子因為觀行有滲漏,沒有做到盡所有性,認為道教的「性命雙修」是例外,相信通過這種方法可以把色身修到永遠不死。他有這種想法,就是我見未斷。
有學有情眾,已斷一分,為斷餘分復修正行;雖見如實,而不自稱「我已能見」,猶未獲得盡、無生智故。
其三,從初果到四果向的佛弟子,他們已經斷了一部分煩惱,還在為斷除其餘的煩惱而認真修行。他們雖然有正見,但還沒有得到盡智和無生智,不能說:「我能夠如實現觀一切有為法。」
《論》這樣定義盡智:「從此金剛喻三摩地,無間永害一切煩惱品麁重種子,其心於彼究竟解脫,證得畢竟種姓清淨,於諸煩惱究竟盡中發起盡智。」[2]也就是說,把煩惱全部都清除掉,才能擁有盡智。《論》又說:「由因盡故,當來苦果畢竟不生,即於此中起無生智。」[3]因為斷除了所有的煩惱,所以不會再有後有,雖然活在人間,但是和後有相應的煩惱不會再產生了,這就叫做「無生智」。「盡智」和「無生智」是阿羅漢才有的。
無學有情眾,一切已斷,於諸行中而自稱言「我如實見」。
其四,阿羅漢。阿羅漢已斷一切煩惱,他可以講:「我已經能夠如實現觀一切有為法。」
[1]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15(CBETA 2024.R2, T30, no. 1579, p. 358b26)。
[2]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34。
[3] 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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